1、担保到期后自动取消吗
担保到期后,并不会自动取消。
1.第三人给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,并签订担保合同后,担保责任的取消并不是由时间到期这一单一原因决定。假如债权人赞同,担保人可以申请撤回担保,此时担保责任得以解除。
2.若债权人不认可,则担保责任继续存在,不会自动取消。存在一些特殊状况,如主债务无效或存在骗取担保等情形时,担保人可以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。
这意味着,尽管担保合同可能仍然有效,但担保人在法律上不需要履行担保义务。因此,担保到期后是不是取消,重点在于债权人的态度与是不是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。
2、担保到期后取消的法律规定
法律快车提醒,关于担保到期后取消的法律规定,主要依据《中国民法典》的有关条约。
1.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了以欺诈方法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,即假如担保人在受欺诈的状况下提供担保,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担保行为。
2.第六百八十一条概念了保证合同,为担保到期后取消提供了法律基础。在保证合同中,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,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,保证人需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。
但这一责任的履行和取消,仍需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规定,尤其是债权人的赞同与否。因此,担保到期后取消并不是自动发生,而是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结果来确定。
3、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差异
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在担保责任上存在显著差异。
1.连带担保责任更大: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相对较轻。在法院没对被担保人强制实行的状况下,一般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。
这意味着,除非债务人确实没办法履行债务且经过法律程序确认,不然一般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。
2.是不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同:
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先诉抗辩权。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,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行仍不可以履行债务前,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。
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则无此权利。一旦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履行债务,债权人即可需要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。